这个答案怎么说呢,当然是有区别,而且更大的区别是对于相关人员,而非卖淫和嫖娼者本人。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而非犯罪的行为。
这里的违法指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无论是卖淫的人、还是嫖娼的人,面临的都是最多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再加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注意到,其中规定了一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甚至可以只罚款就行了。不过,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较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卖淫和嫖娼来说呢,毕竟还是不一样的。
嫖娼可能就是一次性的,最起码不可能天天去嫖,而卖淫存在多次、甚至一天多次的可能。
那么,卖淫极有可能就顶格处罚,而嫖娼可能属于情节较轻。
当然,这只是可能。
这是比较有意思的一个事儿了,卖淫者、嫖娼者本人不涉及犯罪,但是其他相关的人员可能就涉及犯罪了。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形:
最后,无论如何,建议还是要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