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询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运费分别为396.32万元、546.33万元、779.05万元,发行人部分运费未计入成本核算。发行人将与运输发行人销售产品以外的、与产品出货数量无关的,如资料快递费等计入“销售费用-运杂费/快递费”核算。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部分运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依据,区分计入与不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费的标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02 回复
(一)发行人部分运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依据,区分计入与不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费的标准及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营业成本”科目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运杂费/快递费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的运输费用归集为合同履约成本并最终转入营业成本,将与运输发行人销售产品以外的、且与产品出货数量无关的,如资料快递费等费用计入“销售费用-运杂费/快递费”核算。
(二)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企业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应当结合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该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商品收入时结转计入营业成本。
报告期内,销售部门日常快递费、运杂费不属于企业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日常快递费、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运杂费/快递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不应计入营业成本。
(三)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华兰股份、华强科技、海顺新材、力诺特玻、正川股份未披露其销售费用中快递费、运杂费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山东药玻将“运杂费”计入其“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发行人将日常快递费、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运杂费/快递费”符合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