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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代表什么意思(什么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时间:2025-03-30 05:08:54点击:100


一、什么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顾名思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披着“投资”的外壳,实质上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例如,一笔转账的款项虽然被备注为“投资款”,或是转账主体双方之间虽然有投资协议,但因为种种原因,法院认定该笔转账款项为借款,而不是投资款。如此一来,被告就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如果法院认定为属于投资款,被告是无需返还款项的。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法律界中具有重要地位,也经常在诉讼案件中引起纠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如果要抗辩原告所提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三个方向:第一,主张之前已向原告偿还过借款;2、主张该笔款项属于投资款;3、主张该笔款项属于赠与、买卖合同付款等其它性质的款项。由于第一、三项答辩意见一般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被告方如果在借款时一开始就不打算还款,很可能会把该笔款项操作成投资的性质,从而在庭审中主张该笔转账的性质为投资款。

另外,“名为投资,视为借贷”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时常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一般来说,股东向公司的转账,若无书面文件或其它特别约定及备注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认定为借款。然而由于股东身份的特殊性,特别是当股东实缴出资不足时,该转账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属于股东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如此一来,当公司在未来某一日向股东转回这笔款项时,股东则会有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二、投资和借贷有什么区别(投资款和借款有什么区别)?

(1)投资款无法要求退还(抽回)。

投资款与借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且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同一笔款项,被认定为投资款还是借款,会引导案件判决走向不一样的结果。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投资款是无法要回的(否则视为抽逃出资),而借款是可以要求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允许撤资的三种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且该五年连续盈利;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从该法律规定来,撤回投资款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现实中一般不允许,抽逃出资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而借款则不同,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出借人可以在任意时间要求借款人还款。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款项被认定为借款,则对原告有利;如果款项被认定为投资款,则对被告有利。


(2)借贷行为具有稳定利息收益;投资收益视经营情况而定,且如有亏损需承担损失。

借贷行为可以说是“稳赚不赔”的法律行为,把一笔钱外借出去,要么额外收取一定利息,要么本金一分不少地收回。在不考虑借款人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基本不会出现借出去100,收回来80的情况。出借人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仅仅只是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但投资行为则不同。“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几乎不存在稳赚不赔的生意。投资行为,经营情况好,赚的就多。经营状况差,不仅赚不到钱,连本金也要亏进去。投资者的风险,在于市场、经营的风险。

所以,如果是投资行为,一般来说双方会约定一个固定的分成比例,但却不会约定固定的分成金额。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有哪些常见表现形式。

1、双方之间具有投资协议,但投资项目实际不存在。

2、双方之间具有投资协议,但并未约定投资分红比例,投资人也不参与经营管理。

3、投资协议约定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人均按时享有固定收益,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4、投资人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属于股东或合伙人。

5、双方仅口头约定投资,无投资协议等书面文件,也未约定投资分红比例、经营管理具体细则等。

6、在无股东会决议、书面文件、工商变更、特别约定及备注的情况下,股东向公司转账。


四、“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判断标准/认定规则

1、双方之间签的是借款协议,还是投资协议,还是未签协议。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协议,那么基本不会产生“借贷还是投资”的冲突,因为借款协议的约定一般来说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如果双方之间签的是投资协议,却无法轻易认定为双方属于投资关系。一般来说,两种形式的投资协议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借贷,而不是投资:(1)约定固定收益的投资协议;(2)只约定金额,未约定入股、管理、分红、退出等投资主要事项的投资协议。

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借贷关系并不以是否具有书面合同作为成立条件。


2、双方是否约定了收益及风险承担比例,还是约定享有固定收益。

前文已经阐述过,借贷和投资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前者享有稳定利息收益;而后者的收益或亏损则是不稳定的,如果生意不好,还要倒亏钱。

即使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如果协议约定无论所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如何,投资人均享有固定收益,那么实际上双方仍然是成立借贷关系,并非投资关系。


3、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这一点类似于刑法理论的“对象不能犯”。如果投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要么被投资人构成诈骗(投资人不知情),要么双方实际上属于借贷的法律关系(投资人知情)。


4、支付款项的一方是否对投资项目具有经营管理权、监督权。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对所投资项目享有经营管理权、监督权、投票表决权等权利。不过这一判断标准并不绝对,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投资人不享受前述权利,但双方法律关系的其它表现形式又满足投资特征的(例如约定了具体的分红及风险承担比例、投资项目实际存在等),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投资。


其它判断标准:

5、支付款项的一方是否办理过股权变更事宜。


6、转账时是否有备注“投资款”或“借款”。


7、聊天记录等能体现出双方借贷或投资意思表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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